第180章 出山 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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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韩非的进化历史观在当时是进步的。他看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,并用这种发展的观点去分析人类社会。
  韩非把社会现象同经济条件联系起来,这在当时是难得的。韩非对经济与社会治乱的关系有了初步认识,注意到人口增长与财富多少的关系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“人民众而货财寡”会带来社会问题的思想家。
  法家的主张与儒墨各家不同,法家坚持历史进化论,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,这在诸子百家中难能可贵。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,主张锐意改革,变法图强。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,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,既不能复古倒退,也不能因循守旧。商鞅明确地提出了“不法古,不循今”的主张。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,提出“时移而治不易者乱”,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。
  韩非注意研究历史,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。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“尧、舜、汤、武之道”“必为新圣笑矣”。因此他主张“不期修古,不法常可”“世异则事异”“事异则备变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,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。他的历史观,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。
  法律
  以法为本
  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。他们以主张“以法治国”的“法治”而闻名,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。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,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,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。
  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,对于法律的起源、本质、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、时代要求、国家政权、伦理道德、风俗习惯、自然环境以及人口、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,而且卓有成效。
  法家认为人都有“好利恶害”或者“就利避害”的本性。像管子就说过,商人日夜兼程,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,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。打渔的人不怕危险,逆流而航行,百里之远也不在意,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。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,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:“人生有好恶,故民可治也。”
  以法治国
  韩非著作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,形成了以法为中心的法、术、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。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、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,把商鞅的法、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本。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,同时指出,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,其次,申、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“未尽”,“申子未尽于术,商君未尽于法”。(《韩子·定法》)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,论述了术法的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,他认为,国家图治,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,同时臣下必须遵法。同申不害相比,韩非的“术”主要在“术以知奸”方面有了发展。他认为,国君对臣下,不能太信任,还要“审合刑名”。在法的方面,韩非特别强调了“以刑止刑”思想,强调“严刑”“重罚”。
  韩非认为,光有法和术还不行,必须有“势”做保证。“势”,即权势,政权。他赞赏慎到所说的“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,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”(《难者》),提出了“抱法处势则治,背法去势则乱”(《难势》)的论点。
  韩非的法治思想适应了中国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需要,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起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。
  法不阿贵
  尤可称道的是,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“法不阿贵”的思想,主张“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。这是对中国法治思想的重大贡献,对于清除贵族特权、维护法律尊严,产生了积极的影响。
  儒家讲究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,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更把它发展成法律面前、人人平等。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,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。《韩子·有度》:“法不阿贵,绳不绕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,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”
  以法为教
  韩非主张以法为教,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,还必须要宣传法律,普及法律知识,遵守法律,运用法律,使整个社会形成“知法、懂法、守法”的良好风气。(出处《韩子·五蠹》:“故明主之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。”)
  韩非的法家思想最伟大的实践者是秦始皇,秦国的教育制度,便为法家思想。以法为教是秦代施行政策,加强思想法制,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一。
  法教是与礼教相对立的。在秦未统一六国时,秦孝公就同商鞅、甘龙、杜挚三大夫讨论正法之本,商鞅掌握秦国政权后,便强调以法制取代礼治。所谓知者作法而贤者更礼(《商君书·更法》)。他还写了奏书,陈述明主忠民产于今世,而散领其国者,不可以须臾忘于法(《商君书·慎法》)。
  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后世有它一定的现实意义,特别是其“法、术、势”相结合的理论。韩非“以法为本”的主张得到现实的实践,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。韩非还强调“以法为教”,也使后人更加懂得,除了制订法律以外,还必须要宣传法律,普及法律知识,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法律,运用法律,遵守法律,使整个社会形成“知法、懂法、守法”的良好风气。
  韩非的“术”是指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,拿到今天来看,可以变为管理者的管理方法。如对被管理者要进行业务考核,要让其名符其实;对工作有成绩的给予褒奖,对工作不称职的给予责罚;